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
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前项第一款妨碍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广告牌、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
行为人不在场,视同废弃物,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
之前看到的是新北跟高雄会先请人去障碍物上
贴限定时间清除障碍物的公文
时间到还在就清除掉
不过像花盆阿 三角锥阿 告示牌这种东西
会因为无法证明所有人是谁
(警察跟环保人员说不能因为这东西摆在某家人门口 就认定是这家人的
再说这家人里面有好几个住户 罚单也不知道要开给哪一位 跟可以认车牌的罚单不一样)
而稽查时99.99%时间也是看不到这些东西的持有者
也就是无法查明行为人
这样那张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是不是永远开不出去
对放路障的人来说 只要在限期改善那天把东西收起来
隔几天再摆 然后1999的检举流程就又要重新跑一次
对放路障的人来说 完全不痛不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