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程序法173第二项是行政处分吗

楼主: qm21   2021-03-05 21:24:27
情况:
公务人员不当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条第二项拒绝受理陈情
陈情人想以行政救济诉愿请公务人员受理
请问这个符合行政诉愿法里所指的行政处分吗
行政诉愿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
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亦为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我有问市政府人员得到不确定的答案
所以上来寻求解答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条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3-05 21:32:00
不是行政处分的话 你就提第2条第1项的诉愿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3-05 22:14:00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而仍一再陈情者。
作者: joker7788996 (乔克七八九六)   2021-03-06 11:40:00
按173条不予处理的性质是观念通知吧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1-03-12 21:33:00
不一定,有些可以评价为是,不过意义不大,因为通常可以走课与义务诉愿或是诉讼,如果不是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其实也就欠缺诉之利益,就算是行政处分,也没有撤销的实益。简单讲,反正可以一直陈情,退一步则是可以提起课与义务诉愿或是诉讼。其余的没有赋予司法救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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