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去年签了一份合约,大致内容是:于公司担任厨工一职,年终奖金分两次发放,离
职需三个月前提辞呈,并完成交接,若无法遵守离职约定,则须归还年终奖金,以示负责
。合约期限是109/2/1-110/1/31。
我在109/11/16口头提辞,110/1/14提辞呈,
工作到二月底,第二份年终没给,3/1公司跟我追回年终奖金,要我五号领薪资前以现金
方式归还,请问我签约时是厨工,离职已更动为托育人员,但合约没有重签,这样的合约
还有效吗?且离职前,合约就已到期了,甲方老板也没有在合约签名,只有影印公司名称
,劳工局表示,公司要追回,只能透过法律,请问这张合约是有效益的吗?
文章很长,感谢您耐心看完,因为家人生病要陪伴,才不得已离职,没想到变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