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土地法34条-1,公寓大厦管理条例4条

楼主: rufous (不願平凡)   2021-02-14 22:05:24
在法律漏洞之填补中,目的性限缩
例如,土地法第34条之1优先承购权于区分所有不适用之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条第2项已填补此漏洞
土地法第34条-1就其所规定共有人享有优先承购权的情形,
规定为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单独或优先承购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条第2项
专有部分不得与其所属建筑物共用部分之应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权或地上权之应有部分
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
我想问的是....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律关系过于复杂,
所以专有,共用及基地应一并移转
如果是土地法的例外规定
为什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不是直接写,
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不适用土地法之共有人优先承购
说真的,
我读不出来,这条公寓大厦有不适用土地法的优先承购??
因为在专有,共用及基地一并移转的前提
还是可以主张共有人优先承购,
并无冲突不是吗???
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4 22:25:00
公寓大厦土地跟建物是绑在一起卖的不用这个约束,那哪一个人随便标一个单位,然后就发动变价分割,把所有住户通通赶走就好啦....所有的公寓大厦都可以这样玩欧....那,以后不就天下大乱???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14 23:11:00
法律漏洞可区别为二大类: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公开的漏洞”。不应规定而规定的“隐藏的漏洞”。前者可以透过类推适用加以解决,后者则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法律适用方式来填补漏洞。 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的共有人之先买权,属于债权性质。土地法第104条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基地有地上权、典权及租赁关系时,其对基地之先买权,属于物权性质。 至于原PO,可能还没看过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8条之5。这条有点像类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及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的混合性质。 先买权是很复杂的东西,但近年来已有学者写专书了,看完后你就会慢慢了解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2-19 15:01:00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解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