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事实有一点冗长(案例中甲为本人好友),谢谢各位专业人士,如有再议可能,将委任律师提起……
关于本案甲得否再议?
案件事实
一、
甲与乙为相邻邻居,住在山上相邻之平房,甲之A屋有所有权登记,为合法房屋;乙之B屋为违建,该A及B屋座落土地为国私共有土地(国产署及台银),位于水土保持区及山坡地,(甲A屋有向地主承租土地,有合法承租权,乙B屋并无向地主承租,为窃占状态),乙于一年前将B屋违建出卖给丙。
原本甲乙通行状态皆无问题
A屋之后门出口,有一巷道(为日常生活进出通道、瓦斯运送必经之处),该巷道亦为通往B屋正门之必经通道。(即该通道往右为A屋,往左为B屋)
岂料,丙购入违建后,将该巷道不知谁设置之铁门上锁(该铁门多年来均为开放状态,从来没有关闭过),丙将巷道据为己有,丙不让甲自该巷道进出,丙自称向乙购买违建时,买卖契约载明包函铁门内为使用范围,因甲无法自后门出入、亦无法运送瓦斯,甲向丙沟通多次未果,丙坚持将铁门上锁,不让甲通行。(丙并扬言提告甲,如到巷道要告甲侵入住居)
(备注:该巷道甲丙皆未承租土地)
其后,地主国产署得知此事,张贴“公告”于该铁门上,公告内容为“现况未经许可私自设置铁门封锁,影响公安,已涉窃占刑责”命丙拆除铁门,否则将提刑事窃占提告;除公告外,国产署同时并发函命丙缴纳五年违约金,“及限期腾空地上物返还土地”。
二、甲具书状向地检署告发
(一) 刑法320窃占。
因甲无法自后门进出,生活起居大受影响,遂向检察官对乙告发刑法320窃占。
(二) 刑法189条-2阻塞逃生通道罪
该山区,短期内遭不明人士多次纵火,被丙上锁之铁门外,为里长设置之灭火器,近期消防员曾致甲家后门寻找起火点,因此,甲亦告发189条-2阻塞逃生通道罪
(三) 水土保持法第32条规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国、公有林区或他人私有林区内未经同意擅自垦殖、占用或…致生水土流失……”本案“未遂犯”亦处罚之
(因本案为山坡地,丙窃占之B屋及巷道亦有水土保持法适用)因丙搬到B屋后,乱砍树木丢置甲家上方坡地,被甲录影存证,因山坡大雨恐造成乱砍之树木掉落到甲家,造成损害,故甲亦因丙窃占及乱砍树告发水土保持法第32条
三、本案之地主(国产署及台银)表明并未与丙订定土地租约,且已提告民事拆屋还地诉讼
四、丙为投资客,到处购买违建转租,其中好几间违建,都是未缔租约,窃占他人土地。(甲主观窃占故意应属该当)
五、岂料,甲获知检察官竟然将丙窃占予以“不起诉处分”
本案问题:
问题一、刑法320窃占部分:
(甲尚未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甲以窃占罪告发人的身分向地检署告发,因窃占保护之法益为(财产权、个人法益),唯甲并非该巷道土地所有权人,甲之祖先已经通行该巷道有70年之久,如今甲之通行权受阻,该巷道其他邻居能证明多年皆开放状态,请问丙窃占土地,将铁门上锁,导致甲之通行权被侵害,甲是否为刑诉232之直接被害人???(好像不太像?)甲可否提起再议???
问题二、刑法189条-2阻塞逃生通道罪部分:
本案A及B屋均为平房,两屋之间之巷道不符现行防火巷之认定,亦不符合现行防火间隔之法规,然客观事实上,该巷道的确是甲之逃生通道,是否符合刑法189条-2“其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之要件。甲得否以刑法189条-2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议?
问题三、甲如得以刑法189条-2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议,效力是否及于刑法320窃占罪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