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报导中提到
“律师林琼嘉直呼该行为“不对”,若真的帮妹妹洗澡时出现非医疗、非正当理由的接触,
一定是性侵害,就算是描述虚拟情境,也因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违反《刑法》妨害
风化罪,可处2年以下徒刑或9万元以下罚金,散播儿少性交猥亵文章更触犯《儿童及少年性
剥削防制条例》,最重可处3年徒刑、500万以下罚金,至于被告的网友“对性剥削犯罪的唾
弃如评论适当,应属不罚。””
但有几点觉得怪怪的
1.首先,原文说“尿尿的地方”=“性器官”吗?不能解释成马桶、尿桶吗?XD
2.纵使勉强能解释成性器官,而刑法妨害风化罪,这位律师是指散播猥亵文字罪吗?但原po
是贴在18禁的八卦板,依照大法官释字第617号解释,原文应该不属于硬蕊而是属于软蕊的
范畴,只要有适当隔离措施,就不违反本条规定吧~
3.至于那位律师提到的儿童性剥削部分,看刑责,律师引用的法条应该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防制条例第38条而非第40条,而第38条适不适用前述大法官解释,这里先打个问号,退步言
,文字不属于“图画、照片、影片……电子讯号”这些列举项目,至于算不算概括的“其他
物品”,我觉得应该也要跟列举者有一定的同质性,所以文字应该不算吧~
4.那如果是用第40条的散播讯息规定来处理,也要符合“第2条第1项第1至3款”相关的情形
才行吧,这样套用得进去吗?
因为被八卦板水桶了,无法在那边讨论,所以来理性一点的板请教一下专家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