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除了本店贩卖的商品或服务,还会有一些相关设备摆放在
商店里面或附近,比方让客户休息的桌椅或者有些店家会摆放
简易的电动游乐设备,像是具卡通角色外型且能让小孩搭乘之
后上下摆动的游乐设备。
如果这些设备有问题而造成损害,以侵权法来说用哪条法条?
民191适用吗? 但是上面提到那些东西似乎不满足法条要件所谓︰
“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本条上列要求比较像是房屋梁柱或者招牌一类的。
至于第 191-3 条,显然不能把上列桌椅或电动游乐设施解释
做有危险的工具或方法吧?
那似乎剩下第 184 条了。但是店家的加害行为呢? 摆放“有
问题”的不当设备而致损害? 算是违反“应保持设备安全”而
不注意保持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还是“不应放置不安全设备”而
放置的作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