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最近在研究这个问题(非法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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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则新闻:
https://reurl.cc/v55Q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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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网友开房间,女方事后告男方性侵,男方提出偷录的录音档证明是合意性交。
男方在性侵上获不起诉处分,不过女方还告了妨碍秘密罪,男方被判刑3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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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男方不法取证的录音档,可以被当成有证据能力的证物。所以可以用来证明不是性侵
案及妨碍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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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证据排除法则,主要是对于公务员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证的证明能力,究
竟有什么限制呢?
或者说,在什么情形之下,私人取证的证物会被排除在审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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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以上的证据不能使用。
那如果是有些争议的情形呢?
例如,A无证据证明B的犯罪行为。
但A假装自己有证据,威胁B说如不坦承犯案就要提告B。然后B做贼心虚就承认犯行。
此时,B的犯罪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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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告是个人权利,但威胁提告算是不正方法吗?从此得到的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呢?
Q2:如果B的犯罪供述有证据能力,但是有足够的证据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