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执行时效

楼主: cherry963 (呵呵)   2021-01-19 15:05:52
朋友民国98年5月因违反就业服务法被市政府裁罚30万元并限期一个月内缴纳,
民国100年与105年分别被行政执行署请去报告财务还款计画,
但朋友一直失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想请问现在110年市政府还可以移送行政执行署对朋友强制执行财产吗?
请问依行政执行法第七条与以下函释,行政执行的时效是否已在民国108年五月失效了?
市政府已无法再执行这笔罚锾?
(朋友找过两个法律咨询律师,2个律师皆告知欠政府的钱一定要还,
行政执行的债权凭证就像一般民法行政执行债权凭证一样, 可以一直无限期展延,
所以请朋友一定要去还清欠市政府的罚锾), 请问两位律师见解不知是否与事实相违背?
法务部民国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号函释
一、行政执行法第 7 条第 1 项规定之执行期间乃法定期间,并非消灭
时效,本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执行处)核发执行凭证并无中断执行期间之效果。
二、行政执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自处分、裁定确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负有义务经通知限期履行之文书所定期间届满之日起,5 年内已
开始执行,经行政执行分署核发执行凭证交由行政机关收执者,不生
执行程序终结之效果;行政机关自处分、裁定确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负有义务经通知限期履行之文书所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10 年内,得再
移送执行。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1-19 15:52:00
你问到没办过行政执行的,现在超过10年就不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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