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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阅读不顺之处请见谅
背景是台湾籍夫妻到美国短暂工作
妻子与美国籍男子生下孩子
因婚生推定关系台湾籍先生被推定为父亲
夫妻也愿意共同抚养小孩
美国男友不同意此安排
就到当地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
验过DNA最后证实他才是生父
然后双方和解递交亲权行使合约书给法院
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和解成立
合约书明订母亲有监护权、生父仅有探视权
美国法院当庭裁示台湾籍先生必须签署“自愿抛弃亲权宣示书”
小孩出生证明上父亲字段由台湾籍先生改为美国男友
之后台湾夫妻在台湾帮小孩办身份时
皆出示美国男友为父亲的出生证明
以及夫妻的户籍誊本证明婚姻关系存续
(2011年至今皆未离婚)
经过反复与外交部、内政部确认以后
台湾方面因为民法婚生推定关系
且“未有婚生否认权者提出告诉”
即便出生证明上非台湾籍先生名字
小孩的台湾护照、定居证副本等证件仍以台湾籍先生为父亲申办成功
这边贴一下台湾民法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
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
后二年内为之。
目前小孩的台湾身份
已经确定登记成台湾夫妻的小孩
而且距离小孩出生也超过除斥期两年了
夫妻皆无异议
照理说小孩身份应已确定不能再做更改
曾经与台湾内政部确认过
外国人想要认领台湾籍小孩的相关规定
认领对象必须为非婚生子女为限
文内小孩既然受台湾民法推定为婚生
就不能再被他人认领
内政部反复强调需要由有否认权的人
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小孩身份改为非婚生子女 才能被他人认领
可是也附带提到上面的美国判决
各机构可以本权责核处决定是否要承认
如果人民存有疑义可以循司法途径解决
所以问题来了
由于台湾对于外国判决属于自动承认制
除非有民事诉讼法402条所订之事
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律,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被告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之通知或命令已于相当时期在该国
合法送达,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判决之内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中华民国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相互之承认者。
前项规定,于外国法院之确定裁定准用之。
虽然美国男友在台湾没办法依法提婚生否认
但他也能绕过这个限制
拿着那份美国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直接以美国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代替台湾婚生否认之诉
如此就能够突破台湾民法婚生推定
只要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就会被承认执行?
请问可否帮忙以双方不同的角度
分析诉讼攻防策略?
1.若是台湾夫妻
要怎么避免让对方被承认是法律上的父亲
甚至让对方把小孩带回美国
我能想到的是大法官释字587号
2.若是美国男友
能用什么有利的条件成功说服台湾法院?
除了自动承认外国判决制度以外
只想到实质再审查禁止原则
先谢谢各位
要请大家脑力激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