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年轻时在外风流不断又不顾家庭,且以香火延续为由,导致我们被迫有一个同父异母
的弟弟。因为父亲在外有确定有债务,所以我妈 (因为她观念守旧所以到我爸死了都没
离婚)和我们姐妹都决定抛弃继承。
已经知道继承的顺序,除配偶外我们姐妹和这位弟弟和所有内外孙都是第一顺位,也没有
代位继承问题。妹妹想说姐妹们和我们的小孩一起办理,但是看到苗栗地方法院网站上有
一段补充说明: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即须
子女辈全部抛弃继承时,孙辈始有继承权。
我想请教各位的是若依此说明内容,“子女辈《全部》抛弃继承时,孙辈始有继承权”:
在未知这位弟弟是否也会抛弃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姐妹先行去办理抛弃继承、而没有
找他一起办的话,我们的小孩(外孙们)必须等弟弟之后办理了才能办抛弃继承吗?
妹妹坚持她的看法是“不用,我们和小孩都是第一顺位,就一起办即可”。因为妹妹们非
常憎恨这个同父异母的弟弟,根本不想与之接触,并判断他一定会办。但若是由上述的说
明来看,恐怕我们仍要找弟弟来一起办,才能在同一案一并帮小孩办理抛弃继承。
请各位熟悉抛弃继承的网友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