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这个月的月初,跟人家有擦撞的事实,想请教大家肇事逃逸的要件在这个过程里面是
否成立,经过如下
我的行车速度为65公里,对方和速度为50公里。 我西行他向北, 他在巷子跑出来然后撞
到我的左后方的三轮车补助轮而跌倒。
我因为紧张因为刚刚牵摩托车还没有1个月所以选择离开现场经过了3个路口我就又觉得不
对返回现场。 个人想要请教大家的问题是
警方的违规事实红单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62条4项, 车辆行驶间使人受伤肇事逃
逸了,我想问的是:他撞我我离开跟我撞他我离开差别在哪里
第二个问题是 如果成立肇事逃逸是否有撤销驾照还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问题是 公共危险罪肇事逃逸 是否为公诉罪无法撤销?跟对方和解的话。
谢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