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中,967条定义: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第1115条则规定: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应依左列顺序定其履行义务之人: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直系血亲尊亲属。
将父母亲、爷爷奶奶视为“尊亲属”,及子女、孙子女称为“卑亲属”,是比起
中性的定义“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还加上了地位与权力关系的意涵。
是否也因为这样的法规以及习惯用法,我们会理所当然认为长辈一定是比较“正确”
或是地位比较高,需享有更多权利的?然而,以人生选择而言,父母可以选择是否
要生子,子女无法选择是否要被生出。只因做了生子的选择,并且也成功生下,就
与此对象之间成立了我尊、他卑的关系吗?或者,“尊”与“卑”可做其他解释?
随着时代演进,是否能有更中性但同样好理解的词,来取代法规中所称之尊、卑
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