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社区的公设用途变更

楼主: preppie (Puti tai nobiu)   2020-12-04 22:08:01
某社区打算将社区的一个公设变更为其他用途,
A主张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11 条
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重大修缮或改良,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之决议为之。
只要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可变更。
B主张民法第819条第二项
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公设为共有物,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表更。
请问以公设变更用途来说,A跟B哪个引用的法条才是正确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04 23:04:00
公寓大厦条例 就是 民法特别法,你说呢???要是公寓套民法那一套,随便都是钉子户搞死其他住户了另外,共有物的变更,跟整修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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