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闲聊] 身为法律人,听到有人胡扯,生气正常吗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11-11 20:12:46
大家可以分不清楚刑罚或行政罚的差别。
但是当初中央要求全国酒店停业超过一个月的事实,怎么能够否认呢?
→ zivking: 哇,国考板两篇,这篇也来一篇,你跟唐凤有什么仇?而且11/12 00:41
→ zivking: 唐凤是说:“当初很多人建议发紧急命令,但我们没有...11/12 00:41
→ zivking: 假设当时指挥官,那些酒店、舞厅、负责人,就觉得违反什11/12 00:41
→ zivking: 么那样就去关啊,其实他的社会正当性是有的”,这样说法11/12 00:41
→ zivking: ,有什么错呢?你说你查了行政法,那你知不知道行政执行11/12 00:41
唐凤在影片说:"...完全没有祭出任何行政命令..."
另外,他也在文章中提到这件事。
唐凤脸书的原文节录:
另外也发生过在酒店工作者确诊的案例,可以想像这样的特殊场所,不管客人或工作者,
对于隐私都特别敏感,然而在防疫的需求下,如果不能提供可信的资料以备追踪,会形成
很大的漏洞。
政府并没有动用刑罚,或是严令酒店等场所不配合疫调,就要关店或关人,如果这样做,
社会对相关工作者的污名化可能加剧,也可能像禁酒令一样造成业者转入地下,疫情传播
的不可预测性反而大幅提高。
https://reurl.cc/Y6pkya
唐凤对于法律词不精准没关系,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怎么可以抹煞呢?
不好意思,我唸书唸到现在,看到一些现象很生气,想PO文发泄。
法律见解有所不同,或是说没有学得很精熟,这应该是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范围。
但是有人身为官员,却讲出观念错误,甚至扭曲事实的话,
大家会觉得生气吗?
好比说下面这段话(6:30-7:30),根本在胡扯...非常离谱...
https://youtu.be/mDthn13qz5A?t=385
他说:"当时指挥官..把酒店负责人..违反就抓去关,社会正当性是有的..."
哈囉? 这位官员知道什么叫罪刑法定、法律保留、刑罚的谦抑性吗?
当了四年的政务官了,怎么不花点时间去修法学绪论或刑法总则。
我查了刑法和行政法的教科书,也查不到何谓“社会正当性”。
又说:"指挥官只是建议大家先不要去这些地方..没有祭出任何行政命令..强制手段.."
哈囉? 所以中央疫情指挥中心发现酒店从业人员隐瞒疫调后,
下令全台酒店停业的公告,那是啥?
全国酒店和舞厅,自9日起停止营业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okBaT5_NvR9vqYIAHIPVBg?typeid=9
身为政府防疫团队的核心成员,享受过媒体的光环,竟然会讲这种完全状况外的话。
我看到这种觉得很生气的原因是,我们有唸过法律的人,花很多时间念了很多书,
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仍然小心谨慎,深怕讲错或误导别人。
而这个官员一辈子没有参加过升学考试、国家考试,
然后现在领国家的钱、利用媒体资源,侃侃而谈,散布错误的观念和事实,
这种人负责政府防疫工作的宣传。太离谱了吧。
而且他还到处去机关学校演讲,谁知道还有多少人接收了错误的资讯呢。
读过法律的人,看到这种现象心有不平,是正常的吗?
作者: ultratimes   2020-11-11 21:25:00
你念的法律都是理论,实务上本来就是另一回事最常见的 应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实务上就是应注意而未注意念法律的很爱跟你说 非告诉乃论 非告诉乃论讲公诉罪还会7pupu纠正人家但是实务就是辗压书上的东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0-11-12 00:41:00
哇,国考板两篇,这篇也来一篇,你跟唐凤有什么仇?而且唐凤是说:“当初很多人建议发紧急命令,但我们没有...假设当时指挥官,那些酒店、舞厅、负责人,就觉得违反什么那样就去关啊,其实他的社会正当性是有的”,这样说法,有什么错呢?你说你查了行政法,那你知不知道行政执行法有即时强制、准用强执法的管收手段?当然你可以说即时强制跟管收不等于自由刑,但人家是说给一般百姓听的,又不是说给读法律的人听的。读法律真的要用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毕竟法律都是走在现实之后,而且审题比解题更重要欸,国考板标题都改读书人了,这边还没改吗?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11-12 01:50:00
有人觉得书上写的就是绝对正确吧德国刑法写的也不差,我们也都抄德国的,但希特勒有在管法律的吗,犹太人毒气室呢,刑法何用?法治国就是自慰而已,事实上政治永远领先于法律,只是掌权的怎么决定而已
作者: jackofall (杰克佛)   2020-11-12 06:18:00
所以才要努力读书啊,如果对造就这么道 涂说来给我们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0-11-12 08:08:00
楼楼上应该对法治国原则不熟,传染病防治法第26条、传染病流行疫情监视及预警系统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第3条麻烦看一下,看看有没有违反法律保留、明确性原则。再来生命权、健康权相较于隐私权,应该是比较接近基本权核心领域,准此,为了防疫要求业者须留下消费者联络方式,方便依疫情调查与监视,目的跟手段有实质关联应无疑问,也应可通过比例原则检验;而且,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人民对主管机关对防疫措施有行为义务,不配合依行执法执行,不服者可循司法途径救济,不懂楼楼上扯法治国、希特勒意图为何?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11-12 10:05:00
查发文纪录大概就知道 洗文章洗够了开始上班从关闭注册开始 最近可以看到一堆这类上站几百次三四个月内拼命到处发文的帐号
作者: piglet0124 (微热)   2020-11-13 00:44:00
你跟他有仇?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20-11-13 11:16:00
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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