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害人(本人)于109年6月遭电话诈骗金钱(不知道犯人),经派出所报案后,今收到法
院如下副本函*3后,被告共3人(不清楚犯人为车手、人头帐户、电话诈骗人)
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函
主旨:检陈本署109年度侦字第10790号被告XXX诈欺案影卷1宗,请核移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
侦办,请鉴核。
一、 被告XXX住居所在彰化县社头乡,而犯罪地亦在彰化县社头乡,是为免被告应讯往返之劳顿,且为符合管辖规定,请将本件核转前开有管辖权之检察署办理。
二、 本案联络人:X股书记官XXX,电话
正本:台湾高等检察署
副本:XXX君
Q1: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或该等待至何时提起?
(刑事案件经由检察官起诉以后,一直到刑事诉讼第二审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向刑事庭的法
官提起)
Q2: 无法得知被告人个资,如何填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之被告身分证明文件、户籍地、电话、送达代收人、送达处所等资讯?
Q3:共有3人被告,请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请求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填写?只知晓共被诈骗之金额,是否为3人填3份起诉状皆填写诈骗之总额?
Q4:邮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至被告管辖权之检察署正确吗?
以上,恳请版上大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