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损害和过失和尽相当注意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0-11-11 12:23:29
侵权法有所谓无损害则无赔偿之说法,这点就审视侵权行为责任
规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见闻过︰无损害则无过失的说法?
另外,我国侵权法相关条文有下列 2 类规定︰
1.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书)
2.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不负赔偿责任
(民187II)
3. 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
不负赔偿责任。(民188I但书) 而采此种描述方式的法条
尚有 民190I但书,191I但书,191-1I但书,191-2I但书,
191-3I但书。
请问就上述 3 类描述,无过失、未疏懈、已尽相当之注意,
有什么不同吗?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1-11 13:23:00
去喀王泽鉴的专书。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11-11 14:17:00
过失是侵权行立的构成要件中主观部分,损害是构成要件之客观部分,不懂为何你将两者混为一谈我国民法多数采过失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推定过失责任,起目的在举证责任转换而已逻辑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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