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有所谓无损害则无赔偿之说法,这点就审视侵权行为责任
规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见闻过︰无损害则无过失的说法?
另外,我国侵权法相关条文有下列 2 类规定︰
1.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书)
2.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不负赔偿责任
(民187II)
3. 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
不负赔偿责任。(民188I但书) 而采此种描述方式的法条
尚有 民190I但书,191I但书,191-1I但书,191-2I但书,
191-3I但书。
请问就上述 3 类描述,无过失、未疏懈、已尽相当之注意,
有什么不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