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版上有经验的大大
我是卖方,最近出售一间近五年未住的大楼公寓
因住外县市就专任委托房仲处理所有卖屋事宜
与买家签约后,买卖契约书内有勾选无渗漏水
于签约后目前未完成交屋
买房再次去看房发现有对外窗框疑似渗水情形
我委原建商堪查,建商认为是当地风压大+雨从窗框崁缝渗进造成
渗水皆分布在对外窗框周边如下照片
https://photos.app.goo.gl/rmAqk8sGajVLJQFk8
买方发现后认知该情况为重大瑕疵
立即寄送存证信函要求我方终止合约无条件返还签约金
我方回复该情形非重大瑕疵,会于交屋前完成修缮
并请买方履行合约
卖屋过程中我确实不知有该渗水情形,五年前交屋后就没再也没进去过房屋
全权委托仲介卖房,仲介也没发现该问题
买方签约前看屋也没发现这个问题
买方主张
1. 无条件解约
2. 我方不解约的话
a. 买方不愿减少价金自行修缮,因而指定我维修工法,并将维修过程提供报告给买方
b. 要求房屋瑕疵担保5年
c. 修缮完针对该瑕疵要求房屋价值重估
请问
1. 买方有权指定我维修工法吗? 我的想法是请防水工程专业建议进行修缮
2. 房仲跟我说维修后瑕疵担保是半年,合约内没看到相关有提到半年的字眼
但我看民法365条理解是五年,请问究竟是半年还是五年?
3. 请问此种情况修缮完后是否会影响房屋价值减损?
让买方有权力跟我要求污名价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