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是这样的
比如说
民国90年小明过世,财产有一栋房子,尚有贷款,另有负债50万卡债
过世同年内,小明的老婆、小孩都办理抛弃继承,取得法院备查文件,依法规定由小明的
父母第二顺位继承
而小明的母亲也办理抛弃继承,由小明爸爸出面办理限定继承,办理继承过后,经债务协
商,将房屋出售,把贷款还清,还剩下50万卡债未清偿
现在小明的母亲过世,遗有几笔土地,而小明的子女若代位继承,是否会被债权人追讨这
50万的债务呢?
小弟我是觉得,在民国90年间已都办理抛弃继承及限定继承,小明的债务应该是到此为止
,债权人没办法再追讨了
就算小明的子女代位,也是以本身的继承权来取得小明母亲的财产,并不是透过小明的应
继分,债务不应该移转到他们身上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有误,有没有相关判例能够参考的呢?
谢谢板上各位前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