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
我是被告,对方是前女友
大概在2月时他塞了两笔钱说请我帮她保管,说钱放他那边他会乱花掉
金额是11.5万(3/14号42000他房间藏的钱+57000房租19000*3包含两个月押金)
99000-他请我帮他缴4/21新光银行卡费4500)
到了4/26(交往两次吵架吵到叫警察,对方限制我自由,不肯让我走)分手~分手后他一直想复合
在4/26~5/14号请他拍照存摺影本给我,(因为我想切断干净让她死心)
我期间跟他要帐号簿子不下三次...(赖加短信的讯息)
结果结果他在5/14号才拍照簿子帐号给我(我当初有存盘的日期)
我在5/15.16.17号各汇了3万(土地银行)块给他
(用atm汇款原本想汇6万但汇款失败,所以我一次汇3万)
我第一天或第二天汇款后,我有赖通知他去确认钱有没有入帐
第三天汇完九万后
我用赖跟他说:剩下两万五,如果你不急我下个月再汇给你,如果你急跟我说我马上汇完给你
(结果他赖也没留言说跟我要钱的对话)
后来他在不知道在几号号去警察局告我侵占...
我在5/28号看到她一直说苏员警打给他叫他做笔录...叫我打电话给苏员警之类的话...
我觉得莫名其妙...也搞不是很懂(我有照他给的电话打过去唯一一次,那次苏员警请假)
就马上将剩下钱会还给他(印象中他8.9点传赖通知我,我是赶上在班时间去汇款)
之后他跟我说我警察一直打给他,叫我自己去解释...
我想说我钱已经还了就没多理他...
结果到7/15号左右苏警察打电话来说寄了挂号信给我两次我都没收到
他也联络不上对方,对方提告也那不出任何证据,
也都不接电话之类的话(警察局有当天录音)
没有去撤告,说请我做笔录说明??
(我第一次听到觉得我没做任何亏心事,理直气壮跟员警表示说我上班很忙
没做亏心事,我也没必要花时间跟经历跑去台北一趟)
7/15号晚上加班完去户籍地址拿到挂号领取牌
7/16号下午请假去大溪员树林邮局领挂号
在7/16号晚上我特地去询问宋屋派出所(苏员警这封信)相关问题
他明确告诉我应该跑一趟台北做说明...
7/16晚上跟苏员警联络后在7/19晚上21:30到警察局做笔录
请问这样会留下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