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因为我之前在fb与一店家发生消费纠纷。
因为,我有到店家粉丝团留负评言论,再加上友人帮忙护航,所以,店家以为友人的留言是我本人用分身去留言的,而提告我妨害名誉。
但在上次的侦查庭,我已向检察官说明此留言非本人留言了,所以,检查官请我提供友人个资协助侦办,但在当下我有婉转拒绝了。检察官也说,如果我也不提供,他还是查的出来。
但是,最近我又收到一张传票,内容是请我提供友人资料。
想请问大家,我一定得提供给检察官吗?
会不会因为我不提供,检察官觉得我配合度低,就把我起诉?
或者,如果需要提供,需要提供到什么程度?
毕竟友人是帮忙护航,我再提供他的资料给检察官,感觉好像背叛他的感觉。
还有一个问题,店家把传票po在粉丝团,虽然里面几乎都是她的个资,但有出现案件编号跟我的名字,这样有违反个资法吗?
以下补事件发生经过..
因为当天发生消费不愉快,回到家后发现店家在个人fb的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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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就跑去粉丝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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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友人,友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但是却在店家的个人版留言,但是可能她一直没用第三人称去描述事实,而让店家以为友人就是我,而对我进行提告,因为店家有我的全名跟电话..笔战时,不只这一篇,但都是就事实吵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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