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防碍电脑使用罪的判例和和解(Line群组)

楼主: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20-05-20 16:34:00
先不谈法律 请阁下先用一般国语能力解读以下条文 你认为你的情况适用哪一条呢???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他没有骇客你吧??????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他没有拿USB或各种窃取你资料吧???至于剔除群组导致对话记录不见能否属于删除电
磁记录。。。我觉得不算 不过应该没有损害到你或公众什么
第 360 条
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也是一种被骇或是电磁波干扰的状况也不适用吧???
作者: loveloser (不良猪)   2020-05-20 16:39:00
没办法 很多人期待的不是正确答案 是要自己爽的答案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0 16:43:00
本板应该正名为:给我能爽的答复板
楼主: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20-05-20 16:59:00
其实我觉得国家的公民课本 应该更生活化一点 而且早一点导入应该教的东西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0 19:37:00
这样说吧:北有李来希是公务员理事长、东有苗栗、南有韩导、西有花莲王上梁不正,姑且不论。南投有人晨跑时看到国小操场有枯叶杂草丛生(已开学很久拍照上传到脸书社团“请问校长是想堆肥吗?”校方校长的做法不是说:谢谢指教,或说会尽速处理也可校长第一时间亲上火线说要告发文者求偿100万……不论是怕被告还是私下有达成协议,发文者后来道歉删文国小校长遇到问题不是先协调、查明、处理,而是呛告!校长都这种水准,校风跟学生能期望有什么素养?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5-21 09:49:00
苗栗在东边花莲在西边 这是哪个版本的地球啊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1 10:02:00
抱歉,输入时因为跳字调整时没注意到放错格orz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21 10:32:00
本板早已成为某些跳梁小丑胡扯瞎扯搞笑的乐园了
作者: Cory5566 (科理5566)   2020-05-22 03:27:00
以上有回我的大大 根本才先入为主我阿 什么自己爽的答案我后续问的问题 是回复大大的说法 有在"质疑"?对前辈的回应再做详细提问 内容不详说 变成质疑还被酸?尤其loveloser从头到尾都在酸阿 整个黑人问号还质疑你哪里受损 群组不是公司体制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2 05:25:00
你就算提告上法院,法官一样会问你哪里受损啊!你以为侦查庭的检察官讲话就不会酸吗?有些还会大声凶。建议你坚持提告,亲自体验一下检察官会不会酸你。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0-05-22 09:00:00
绕回去看原文下推文,如果认为那些内容是酸,先提醒下到警方检方院方会更可以感受到不同温度喔,love一开始就说刑事不构成,民事上确实要看损失在哪,是否具体明确?这些都是院方会确认的地方,谈不上PH值.那是工作群组, 就公司处理方式确实可以发现不以是否在职为必要,但你怎知道离职但留下的前同事和管理方的关系是?可能他有被受托要暂时支援到某个程度也不一定.派遣踢掉正职出群,那你应该直接对这名同仁确认理由原因或者是否有权限?再不然也可以向职场的管理人员反映后加入回去,至于班表那些,群组上看不到,那也可以就正式管道找人资或主管要, 如果不给那才是另一件事情.
作者: Cory5566 (科理5566)   2020-05-22 09:10:00
没被踢那个同事早就离职且已签完离职手续 班表也没有他最重要的是 这个先离职的人来支援我副业上班了啊= =+踢我出群那个人 之前和别的派遣霸凌别人被我呛 所以记恨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0-05-22 09:22:00
没有人可以知道你的实际状况 所以才有付费专业咨询这种行业需求 你可以跟主管反映看公司处理方式 至于刑事责任部分真的没有 条文都贴出来供你参考 真的不死心就付费找律师或者找各单位免费法律咨询就知道了.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2 09:42:00
无法举证或无法查证的事实,说再多法院也不会采信。例如A霸凌B而你呛A,B作证或目击证人C佐证,才会有效没第三人看到也没其他目击证人,口说无凭。
作者: loveloser (不良猪)   2020-05-22 10:14:00
讲实话不中听 那就不要听 你爽就好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5-22 13:25:00
耿爽: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酸言酸语酸民分裂情感
作者: smt3457 (jacky)   2020-05-24 01:17:00
民事或许可以求偿?请个律师,提告求偿工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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