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大大们 欲跟公司抗辩负时数赔钱违法,目前找到以下这篇
另想请教如果公司方坚持扣我薪水赔钱是到劳工局申诉吗?
【劳动视野协会之咨询法律意见如下】
一、在工资给付是劳动契约之主给付义务,雇主不得片面以减少工时为由变相减少工资给付
一)
劳动契约法律性质上为雇佣契约,遇有争议时,如劳工相关特别法规均未规定,就回到民法雇佣章节之规定适用法律。民法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也就是说,雇佣契约的重点在于劳工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工资,工资给付既然是契约的必要之点,雇主自然不能不经过劳工的同意单方面减少给付之数额。从您的问题中判断,护理师和医院已经有约定特定的上班时间,而医院须给付工资给护理师,但医院会因为病患人数多寡或其他情形,临时请护理师不要到医院提供劳务,此情况是雇ꔊD因为自己经济上人力需求之考量而在未经护理师同意下,片面通知特定时段不必来上班,就等同于预示不受领护理师给付劳务,既然雇主(医院)也就是受领劳务给付的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必给付债务,劳工(护理师)自然没有义务再就已经免除之部分补服劳务。但诚如前述,工资给付是劳动契约的必要之点,医院不能片面减少,即便某些时段病患较少、人力需求较低而使雇主在经济上所获利益较低,亦不得将此经济上不利益转嫁于劳工,而以计算负时数之方式减少工资之给付。
(二) 在此情况下,您所任职的医院要求护理师要记负时数,离职时要求护理师缴足负时数计算之薪水,和民法第487条的规定不符,您可以拒绝给付以负时数计算的薪水给医院。
(三)
上述之状况,类似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劳上字第23号判决之案例,该案中雇主片面调降生产日数,法院认为属于“预示拒绝受领”劳工给付劳务,基于工资是劳资双方于缔约时合意约定,雇主不能片面减少之理由,雇主不能以缩减工时之方式按比例减少工资给付,如有短付情形,劳工得依约请求雇主给付短付之工资。(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劳上字第23号判决意旨:“工资属劳动契约之要素,亦为雇主关于劳动契约之主要给付义务,是工资于契约缔结时经由劳雇双方议定后,于契约履行之阶段,雇主不得未经劳工同意即单方减少工资之给付或以缩短工时ꐊ坐阆﹛A变相减少工资之给付。又劳资关系中,劳工乃处于经济上弱势之一方,为保障劳工权益,自难以劳工受领雇主短付薪资后单纯保持沉默,继续工作,即推认劳工已默示同意雇主短付薪资。被上诉人主张依团体协约第37条第4项第2款之规定扣减上诉人之劳务报酬,依团体协约第3条之规定,应属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而无效。本件被上诉人自己调整生产日数,系已预示拒绝受领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片面减少生产日服劳务,揆诸民法第482条、第487与团体协约第43条规定,上开减产核属可归责公司事由,致从业人员免除劳务之提供或其提供为不可能者,或为不完全提
供劳务者,不得不经劳工同意即片面缩减工时,并按比例减少工资;是上诉人自得请求被上诉人给付100年11、12月、101年1、2月不当扣款计3,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