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买卖 三审判无效

楼主: nogood (nogood)   2020-05-08 21:03:00
甲跟乙买一块地,乙在尾款未收到之前已将土地过户给甲
后因甲尾款未付,乙对甲提买卖不存在之诉
经三审定谳,买卖不存在成立,甲须将土地返还给乙。
照理说,乙持最高法院判决书正本即可到地政将土地登记回来
但乙却毫无动作。
后来乙过世了,经过二十年以后,乙的继承人发现当年的判决书正本
乙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甲返还土地吗?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08 21:54:00
民法第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作者: CKYww (CKY)   2020-05-09 04:29:00
判决应该仍然有效 依土地法第73条和土地登记规则33条 应该在判决确定1个月内声请变更登记 要缴纳最高20倍登记费的罚锾最后缴罚锾的是指乙啊 乙的继承人啦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07:29:00
民法759条的意旨,法院判决确定即取得所有权,但要登记才可以处分。本题不涉及时效因为本题无“请求权”的问题。可拿判决书去地政办移转登记。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20-05-09 07:45:00
要小心,万一甲把土地卖给他人了,这个判决就帮不上忙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5-09 07:58:00
民法第759条所指的“法院之判决”是“形成判决”,而本文之法院判决应为依不当得利而请求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给付判决”。因此本件之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仍有民法第125条15年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行政函释:持凭已完成消灭时效之判决书申办登记,如登记义务人未为拒绝移转之抗辩者,应准予办理。(内政部59年6月10日台内地字第368397号函) PS:我要是甲的话,就赶快先过户给别人。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08:49:00
感谢T大,我的确没考虑到形成判决和给付判决的差异,但原po所讲“买卖不存在之诉”,可认定是给付之诉吗?还是需应个案认定买卖不存在之诉可能是确认之诉,我觉得有无民759及时效适用需看判决书怎么写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5-09 13:09:00
物权行为是无因性、独立性,物权变动之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之影响。故本件去讨论债权行为无效、得撤销或是得解除等情况是没什么意义的。纵使债权行为有效,亦已罹于时效完成,债务人得依民法第144条第1项规定而拒绝给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09 13:52:00
消灭时效完成,形成抗辩,土地机关只有被动通知的份你来登记请求,土地机关受理并通知义务人,义务人期限内不反对,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办理转移....中华民国的法律是时效完成形成抗辩权,并非原权利消灭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16:49:00
谢谢T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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