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先生(户籍台北)外遇人妻A(住南部a地),被对方老公起诉告民事侵害配偶权。
现在我也要告A侵害配偶权,欲在台北法院起诉A。
(我没有请律师,但起诉状有至公所免费法律咨询律师看过)
去法院递起诉状时,收件人员跟我告知没有明确事证
足以证明发生性行为的侵权地地点在台北,没办法收我的起诉状。
即便收下了,后续台北的法院会要求我要提出‘事证’,
如果我提不出来也没办法起诉。
我的诉状上证物之一,有先生承认和A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台北桃园等地的文字叙述,
没有‘明确事证’,例如投诉旅馆的证据。
光我先生单方面的文字坦承无法当事证。
除非我要将起诉状投递到A的户籍地法院,意谓我要去a出庭。
因在南部我不考虑这样舟车劳顿。
另外,就是连先生一起告,就可以由台北的法院受理。
因为目前真的没有‘明确事证’能证明侵权地有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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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疑惑的是,A的老公(有请律师)是将告我老公的诉状投递到a地的法院,
我老公也收到了,我看了该起诉状,他们有的证据中,也没有‘明确事证’,
法院为何有受理,也发出了起诉状?
或是我能有什么解套的方法呢?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