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从裁判书分析,为何杀警案一审无罪

楼主: rehoboth (火流星!降临!)   2020-05-05 07:40:24
先上案件裁判书连结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点选"裁判书查询"
输入"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刑事判决"
就可以看到电子档全文
媒体的报导,通常只有写"无罪",但却没写--检方起诉的罪名是什么
招数就藏在这
看了判决书,确认"检方起诉的罪名",我发现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条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嫌
(起诉书误载为同法第135条第3项之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等语。
检察官原本写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两条:
1. 刑法第135条第1项,"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
2. 刑法第271条,杀人。
但,检察官没有把刑法第277条第2项的"伤害致死"列进去
都已经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和"杀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么"伤害致死",没一并列呢?
而且,检察官"当庭更正"。
法官看到检察官的"当庭更正"(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改成只有"妨碍公务"),
熟知实务的法官,当然知道检察官用的是什么招。
而法官也配合,没把"伤害致死"这条罪名放进来审理
然后,检察官没有成功证明"被告有杀人故意"
所以,一审的杀人罪,判决无罪
然后是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纷纷表态。
二审的时候,检察官大概会把"妨碍公务",改回"妨碍公务致公务员于死"
或者,加上"伤害致死"
到时候,就可根据一审的被告证词和鉴定医师证词,佐证被告在犯行时有伤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后民众高呼二审法官英明,正义得以伸张,天下太平,可喜可贺。
而表态说话的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等人,
当然都是"维护正义不遗余力,监督司法运作"的好长官。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5-05 09:02:00
刑事诉讼法300条
作者: dg54655465   2020-05-05 11:43:00
不忍笑你连判决书都看不懂
作者: ultratimes   2020-05-05 14:15:00
起诉这么多条干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余的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为触犯多法条刑责合并计算我倒是希望这样没错,希望未来刑责能分别依法条计算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0-05-05 14:46:00
其实我看不懂这篇想表达什么...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5-05 15:35:00
这几天,全台湾都变成刑法专家了呢XD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5-05 18:50:00
作者: malemma (Voila~)   2020-05-05 19:05:00
你是在阴谋论吗?
作者: ultratimes   2020-05-05 19:07:00
法官可以更改起诉法条,这又没什么用最重的起诉,如果法官认为不构成,自己就能选轻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05 19:22:00
看不懂这篇想表达什么+1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20-05-05 19:35:00
这个版的奇葩越来越多了...判决书可以认真看吗,法官明明已经认定郑嫌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了,好吗?
作者: dg54655465   2020-05-05 20:02:00
哈哈哈楼上突破盲点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5-05 20:24:00
300条变更起诉法条,实务上要有罪判决才会引用,本案无罪判决所以不适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实已经审理,并无不起诉伤害致死的问题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5-06 10:43:00
法官仅受检察官起诉之犯罪事实所拘束,不受起诉书所载法条拘束,只要在符合社会基本事实同一的前提下,均可变更起诉法条;本件中,被告对于犯罪事实确实具有故意,而杀人及伤害致死间具有同质重合之关系,因此并无不能变更法条之情形,而最后没变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00条需以299为前提,因此最后法院才未处理,实际上并不会因为只起诉杀人未起诉伤害导致法院无法审理的。对于你认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认同XD另外补充,以上均为实务见解,学说上也有不同看法,但我个人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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