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案件裁判书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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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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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报导,通常只有写"无罪",但却没写--检方起诉的罪名是什么
招数就藏在这
看了判决书,确认"检方起诉的罪名",我发现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条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嫌
(起诉书误载为同法第135条第3项之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等语。
检察官原本写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两条:
1. 刑法第135条第1项,"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
2. 刑法第271条,杀人。
但,检察官没有把刑法第277条第2项的"伤害致死"列进去
都已经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和"杀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么"伤害致死",没一并列呢?
而且,检察官"当庭更正"。
法官看到检察官的"当庭更正"(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改成只有"妨碍公务"),
熟知实务的法官,当然知道检察官用的是什么招。
而法官也配合,没把"伤害致死"这条罪名放进来审理
然后,检察官没有成功证明"被告有杀人故意"
所以,一审的杀人罪,判决无罪
然后是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纷纷表态。
二审的时候,检察官大概会把"妨碍公务",改回"妨碍公务致公务员于死"
或者,加上"伤害致死"
到时候,就可根据一审的被告证词和鉴定医师证词,佐证被告在犯行时有伤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后民众高呼二审法官英明,正义得以伸张,天下太平,可喜可贺。
而表态说话的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等人,
当然都是"维护正义不遗余力,监督司法运作"的好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