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请教大家
今日与友人至家具店内餐厅吃饭,将包包放置椅子上后就去点餐(贵重物品已拿在手上)
点完餐后,发现有其他客人坐在放置包包的位子上(点餐大概花了10~15分钟左右)
就询问位子上的客人是否有看到椅子上的包包,对方回答他看到这位子时并没有包包
此时我请店员帮忙调监视器,以及找寻包包
店员也陪同我去询问位子上的男客人,问他们大概是几点到这位子上的,
对方回答12:10分左右(但后来发现我是12:30将包包放在位子上的,他可能乱说个时间)
调监视器的流程时,有其他店员发现厕所外的椅子上放着我描述的包包
包包内原先只有钥匙跟卫生纸,并无物品遗失
调阅完监视器后,店员告知我就是位子上的男客人将包包丢在厕所外的椅子上,
但此时那桌的一家人都已离开......
我就打电话报警,店员也告知我对方没有翻包包的动作,只有将包包丢在厕所外
警察听完事由后(并未看监视器),说这很难构成窃盗,因为没有拿走包包内的任何东西,
警察要回派出所拿随身碟才能抠监视器档案,所以就请我去派出所做笔录。
到警局后,警察说还无法正式受理案件,只能先用警察日志的方式记录,
等待监视器画面后他们才能决定是否受理,也再次跟我强调这很难构成窃盗
并告诉我就算我坚持提告,他需要请示上司,可能也没办法受理
这是对方的道德问题,可能不构成案件。
后续我打电话回家具店问是否可让我将监视器档案翻拍,家具店说明这有关个资法问题,
无法翻拍,且会将监视器画面交给警方,我去警局看监视器即可。
(在警局时有问是否可翻拍画面,警方回家具店同意就可以)
想请教
1.这可能真的无法构成窃盗,但随意丢弃他人物品,这样是否构成毁损罪?
或是他的行为有可以提告的罪嫌吗?
刑法第354条(毁损物品罪)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跟警方表达坚持提告窃盗罪或毁损罪,他可不受理吗?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要受理吗...
3.两方都无法让我翻拍监视器的话,警察又不受理案件,
那我之后向检察署提告,只是监视器证据需要检察官向警方或店家拿取,这可行吗?
因为我手上拿不到证据。
抱歉,问题有点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