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请问一下
最近在帮我母亲成为通缉犯这件事情跑了很多机关
因为是不起诉,而且告诉人的证据也是伪造的
却害我母亲失去自由变成通缉犯,上铐带走
经过多方调查,确定辖区派出所没有收到传票寄存
要问是否有发拘票,书记官则回我说案件已结束不予回应
依照根检察机关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二项,人犯住居所迁移
应向其原户籍机关查明其迁移处所再行传唤,不得传唤一次不到,即认其业已逃匿
并应尽量运用各种方法先行拘提,确实无法拘提时,始得予以通缉
事后也查到,户籍资料上面写的通讯地址的确是我住家的住址
最夸张的是,和告诉人的女儿通过电话
他说他母亲所提的状纸上面写的也是我家住址和我母亲的手机号码
(之前已经调阅半年的通联记录,完全没有法院、派出所打来的电话,为了确认
还一一把未接的陌生号码来电,一个一个回拨)
但是检察官却拍拍屁股什么事都没有
之前也是很多人因为没有收到传票而变成通缉犯
留置时间长达数十个小时
向司改会投诉,司改会的律师建议可以申请国赔和释宪
看之后的法律条文是否可以修改
不知有无熟悉这块的可以给点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