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背刺案,让精神病杀人减刑再次备受讨论
但鲜少有人讨论精神病要多严重才符合减刑的范畴?
所以这边想问三个问题
1.一般大家熟知的忧郁症、躁郁症、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要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减刑条件?
2.人格疾患是否是精神病?是否符合减轻量刑的条件?
3.精神疾患与人格疾患共病时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这边补充一下"人格违常"或叫"人格疾患"的部分
这类人格归类成B型人格(不是血型的B型喔)
大致归类为自恋性人格、反社会人格、边缘性人格、戏剧性人格
通常这类人格个性极端,与人难以相处
而且一般人可能都有类似倾向,只有少数人会严重到成为违常
但就算是达到"违常"的标准也不一定真的会杀人
不过一旦成为"违常",通常就算不杀人也会搞得旁边的人鸡飞狗跳
(甚至会诱发正常人想杀了他,有接触过应该就知道QAQ)
通常这类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可是处世非常不理智
所以很可能会冲动犯下罪刑
如果有反社会人格倾向加上变态倾向,就成为变态杀人者的可能
只能说遇到了真的很麻烦,很多恐怖情人也是出产于此...
不过这类人格者也不乏一些天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的(我记得贾伯斯似乎就是)
所以,到底人格"疾患"属不属于精神疾病减刑的范畴?我觉得是很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如果是,那量刑标准又是如何?
我自己的观点是觉得不应该从轻量刑,因为这类人格的人虽然冲动
但大多都是有意识的犯下罪行,我想不构成精神疾病非自愿的条件
但还是很想知道实务上是怎么处理这类精神病症的问题呢?
想请教各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