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线

楼主: seraph67 (菜头)   2020-03-15 08:41:07
如题,忽然想到搭配时事,所以来专版请教…希望没有po错地方。
假设在同一班国道客运上,邻座乘客没戴口罩一直咳嗽,基于担心他传染给自己,请对方遮口鼻但被无视继续咳。
这时,出手揍晕他,让他昏倒就不会咳嗽,是否已逾越正当防卫的范围?
我自己虽然觉得应该是,但在当下,人确实被困在密闭空间里走不开,只能用衣服或手遮住自己(不确定有没有用),所以打晕对方来阻止继续咳嗽似乎也没有不合理?
如果先进愿意赐教,洗耳恭听。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3-15 09:32:00
这跟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无关
作者: wea567 (我喜欢吃菜)   2020-03-15 09:47:00
正当防卫系指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所为防卫的行为。依题意,咳嗽并非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因咳嗽而不听劝出拳揍人。应构成普通伤害罪。以上小弟管见供参。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15 12:29:00
这不是正当防卫。
楼主: seraph67 (菜头)   2020-03-15 12:50:00
了解,感谢以上解答,所以还是要直接跟生命权益有关的才能算的意思。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3-15 13:05:00
1,没经过专业训练与练习,打晕一个人很容易吗?2,没经过锻炼你怎知道能打赢?换句话说你稳赢打人?3,正当防卫在欧美比较常见,台湾认定比较严苛。现实生活中就有真正当防卫,但太厉害打断对方门牙。你先出手,所以正当防卫的是他,断门牙的可能是你。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3-15 13:15:00
正当防卫没有一定要跟生命法益挂勾
作者: wea567 (我喜欢吃菜)   2020-03-15 13:39:00
楼上大大说对了xd。不过用生命法益解释原po比较能看得懂!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15 14:05:00
《中华民国刑法》第23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重点是依据社会通常观念,以及绝大多数法官的看法,并不会认为“不由自主的咳嗽”是“现在不法之侵害”,根本不具正当防卫的客观情况,当然不会成立正当防卫了。原PO的情形比较像是“容许错误”,也就是对阻却违法事由之误解。同法第16条:“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本件来说,应该很难主张刑法第16条请求免除或减轻罪责。否则任何人看到身边有人咳嗽,就可以打他了。 XD原PO要小心的是你是否有意识到你的思维模式跟社会一般人通常观念差距太大?自我意识过于膨胀的人,很容易会出事。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3-15 14:31:00
例如拿预藏的生鱼片刀刺向无辜路人背部致死。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15 15:42:00
只是突发其想上来问一下还好,但如果平时就是用这种思维模式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话,非常危险。其实法学训练很重要的一点:从不同视角来看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观点。一般人是只晓得从自己的视角来看事情而已。
楼主: seraph67 (菜头)   2020-03-15 16:54:00
谢谢t大点醒,确实我常常有点过度自我膨胀的状况,不过改善一直不得要法,还在努力中…也感谢上面两位J大跟W大,整段我再消化一下!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15 17:58:00
题外话,我个人对防疫措施,就是尽量不要或减少让自己暴露在被传染或因此被隔离的风险之中。二月到现在,已有五顿可以吃的大餐,我都自动放弃了。万一那个场合或会议有一个人中标的话,我可能也要隔离14天,我其实是连报到都不想报到的。 一些外县市案件,我就尽量采用“邮寄或跨县市代收”方式,尽量不搭乘远程的大众交通工具。 像我一位家人说台北捷运大概有约一半的人都不戴口罩,我看我本地一些卖小吃或在地超市店员也很多人没戴口罩(不清楚是缺口罩?还是故意不戴?) 病毒是不挑国籍、宗教或年龄的……
楼主: seraph67 (菜头)   2020-03-15 18:31:00
我是刚好今天搭公共汽车感觉越来越多人不戴口罩了,所以忽然胡思乱想,不过毕竟法学知识不够,所以提问,感觉上了一课!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3-15 19:00:00
这连防卫都称不上除非对方直接说他有病然后还对你咳 这时候才算是防卫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15 19:09:00
“不由自主地咳嗽”,可能连“刑法上之行为”都不是,更别说是“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之不法行为”了。本例应该说客观要件缺乏“防卫情状”,但有“防卫行为”,也具备“防卫意思”。
楼主: seraph67 (菜头)   2020-03-15 20:55:00
了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3-16 00:36:00
这跟防卫有啥关系…如果这也算防卫,街上都是死人了
作者: yesohya   2020-03-16 08:06:00
睡着会壳晕倒应该也是会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0-03-16 09:14:00
看到废文觉得会影响脑袋,直接给他一拳外国人:WTF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16 10:03:00
所以,当你看到一个丑男在你前面,一脸淫荡的样子怕他强奸妳,可以当场使起撩阴腿,把他给废了吗??
作者: ShingShiang (ShingShiang)   2020-03-16 11:08:00
没有现在不法之侵害就没有讨论正当防卫的空间 这应该会被单纯以伤害罪起诉吧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0-03-16 11:19:00
如果是在车上,你只要跟司机反应让他处理就好,根本就不需要你打昏他, 航班都可以调回何况是客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16 12:03:00
而且,这样的行为跟在欧洲,歪国人打戴口罩的亚洲人行为模式上 有什么差别呢? 我是看不出啦....咳嗽又不代表是染疫,有问题应该是跟驾驶反映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3-21 12:50:00
可以区分成:对方确实有病;对方无病,前者有可主张正当防卫的空间,后者就没有了若是误认对方有病,则是走误想防卫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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