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于多年前帮姑姑作保
这几年工作都会被法院扣款1/3薪资
今天终于看到法院公文了
(老人家之前都不让小孩知道)
但公文有些地方不懂,如说明四:
“上开扣押后债权余额,经扣缴所得款、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或劳工保险保险费等第三人
因为履行公法上义务依法应从薪资债权扣减之项目,债务人实领金额不足最近一年卫生福
利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告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开销1.2倍及新台币20406元时,第三人
应以前开扣押金额范围内之金额用于补充差额发还债务人,并向本院陈报其情形。”
是说薪资低于20406元就可以不用扣款了吗?
家父目前以出租车为业
偶尔会到外包公司上班
一年最多四季,一季都约20多天而已
年所得不高甚至都不用缴所得税
想问问版上有没有人能帮忙白话解释一下
非常感谢<(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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