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餐厅因为地板破洞踩进去导致蹠骨骨折
当下有告知店员且店员有拿冰块给我冰敷,
同行友人也可作证。
但原本以为只是脚扭伤,后来过了一周之后依旧很痛
才去照X光,才发现蹠骨骨折,也已开立医生证明。
后来告知老板后,老板表示未保公共责任险且后续也不闻不问。
想到要回去拍照存证时,已经有修补痕迹修补好了。但还是有拍照看得出来。
在家已经休息一个月无法上班(因个人为业务无法拜访客户)
询问市府咨商律师后,
原本打算写诉状告刑事过失伤害。
但查了一下,发现此餐厅登记
并未在台南市政府规定的必须保公共责任险的范围内。
请问这样老板有责任吗?
还是看检察官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