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好
最近有请教律师一些问题
律师表示提告能否成立这个问题必须依照提供证据跟对方真意才能判定
而我上网查之后看到以下内容:
不过,即便如同上开学者对于第133条及第157条功能不断提出
质疑,但是单纯只是以探求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之重要意义,作为克
服主观说与客观说的方法,仍嫌形式而无法解决问题。从实际上来
看,当事人想要表达的“真意本身”与当事人实际所作的“客观表
示”,二者是可以区分的,而且从错误之意思表示得撤销之错误理
论(Irrtumslehre)来看,二者也有区分之必要。
以上意思是不是代表如对方跟你有口角冲突,你将对方告上法院后,即便字面意思上是
谩骂但只要对方可以解释成褒意或任何非负面之意思并被法官采用就不能在拘泥于字面
上的意思,而应该以对方的解释为准,因为对方说的并不代表是对方想的,怕有误解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