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年底(12/11)发生一起车祸,
对方(机车)从我机车后方追撞我,导致我脚有一个蛮深的伤口
初判表上面写商未发现我的肇事责任,所以我应该是0%责任
这个伤口缠着我到现在还没好,甚至还清创了2、3次,
我认为我浪费很多时间换药跑医院,额外花了出租车的钱等等
于是我向他请求赔偿3万(我医药费+因此事件的花费大概1万左右)
他后来就都没有回复我讯息,我才去警察局提告过失伤害
告了之后他人就出现了,向警察说他愿意赔偿6千
我本来是很不爽浪费到我那么多时间,加上他又故意不回复我讯息,
所以没3万我一定不要和解,后来和他爸谈那些和解(他儿子躁郁,有在服药等等)
陈述他的家庭状况,我就心软想说那些浪费的时间就算了
(不过我很不能接受身为中立方的警察一直告诉我金额的差距就当作做善事= =)
这事情就算了,我的问题是在跟警察交涉的时候有一些法律上的见解我觉得很奇怪,
地检署/检察官、法庭/法官说错就当错口误好了
他说即使我提告过失伤害,检察官也可以先叫两造和解或调解,然后
若被告有意愿和解,只是金额未达共识,检察官可以迳行裁判赔偿金额,
然后为不起诉处分
他的主张是车祸案件每天几百件,如果每个人都要一直告,那法院就不用休息了
我是觉得于情有据,于法无理,但那个警察蛮资深又是个中年人,
沟通起来有点困难,我就没有继续和他询问
照他的逻辑推论,今天一个完全无过失某A被一个非蓄意某B撞,
只要某B有钱,完全不会有任何刑事上的责任,即使被撞的某A执意提告
(我也用这个举例和那个资深警察说,他说对,因为人家又不是蓄意的..)
他还说叫我跟周遭同学朋友说这才是正确的观念,
GOOGLE不太到类似的关键字,所以想来版上问看看各位大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