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简单说卖二手机车,
在脸书po文写的交易方式是:
试车付订金25%>监理站过户>付75%尾款
对方付我25%现金,大概6000元,口头未签约
两天后,对方反悔了,要求全退,我有需要退订金给他吗?
依据:
民法第248条(收受定金之效力)之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
契约成立。
QA→所以我们这样付订金算是契约成立吗?
及民法第249条(定金之效力)第1项第2款之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QA→我这种情况算是对方反悔,所以我不用退订金给他吗?
他说要找消保官,请问一下,会闹到调解吗?还是消保官就会跟她说不能退订金了。不知道
我有没有符合民法第248条和249条?谢谢。
QA→如果我一定要退钱给他,我就赶快退退就好,不希望花太多时间在调解。
QA→如果订金是可以不退他的情况下,买家若突然改为想跟我买,我可以拒绝他吗?(买家
已一次拒绝购买 要求退订金)
QA→承上,对方已先行反悔要求退订金的情况下,我可以再约别人看车而卖给其他人?这我
向原买家索取的订金,依民法249条,我要赔偿双倍订金给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