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87条

楼主: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20-02-09 12:41:36
刚刚看了民法87条的规定: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这边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钱,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买卖,将名下土地卖给丙进行脱产,
而丙再将该笔土地卖给丁,
这时如果甲发现这件事实,要求丁将土地还与甲,
丁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认为甲与丙的土地买卖为真,拒绝返还。
但如果以甲之债权人乙的角度来看,
乙可以主张甲丙两人之间的买卖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该笔土地进行偿还,
那请问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张为有效,还是丁的主张为有效呢?
先感谢各位大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09 14:35:00
结论是保护丁之交易安全优先乙对甲仅是债权关系,丁之善意取得是物权关系另一方面,乙若要担保其债权,应可事先要求甲就该笔土地设定抵押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09 17:44:00
一、民法(下同)第87条第1项但书及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第759条之1第2项;动产:第801条+第948条)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二、王泽鉴教授认为: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别规定,而第87条第1项但书是一般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泽鉴:《民法总则》,2014年2月增订新版,第405页参照)。三、故本件,丁依第759条之1第2项,得主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权。
楼主: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20-02-10 01:38:00
感谢两位大大 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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