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民法87条的规定: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这边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钱,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买卖,将名下土地卖给丙进行脱产,
而丙再将该笔土地卖给丁,
这时如果甲发现这件事实,要求丁将土地还与甲,
丁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认为甲与丙的土地买卖为真,拒绝返还。
但如果以甲之债权人乙的角度来看,
乙可以主张甲丙两人之间的买卖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该笔土地进行偿还,
那请问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张为有效,还是丁的主张为有效呢?
先感谢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