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保险契约期间1年
要保人A在第一次投保保险契约时违反保险法64条据实说明义务 但是保险人没发现 1年期
间经过保险事故也未发生
之后保险契约1年期间到期后 保险契约又再继续“续保”“2次 ”(保险期间跟最早订的
保险契约一样都是1年)
(续保时保险人也未再要求要保人重新填写相关需据实告知的事项)
第二次续保后 于保险期间内 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才发现要保人A第一次投保时有违反据
实说明义务 那这样保险人可否解约?
小弟的想法是 既然中间经过两次续保 就已经不是原本的那个保险契约了(是新的保险契
约)
这样的话是原先保险契约违反据实说明义务 后面的保险契约保险人解除契约好像没有理
由
(是他自己续保的时候没有再重新调查要求说明相关事项的)
不知道这样的思考方向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