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债务抛弃继承与限定继承求解?

楼主: zani030 (杰尼 )   2020-02-05 14:19:28
不好意思打扰各位 ..
因为这两天拼命爬文ptt和估狗
但诸多说法及解释把小弟搞得焦头烂额
我和弟弟从小父母离异
我们与父亲20多年来未曾谋面
2020 一月下旬接到了日盛银行信贷清偿通知
3/26 要前往开庭辩论
原来父亲已于民国94年2月 逝世
且生前有借一笔约40万的信贷
通知书上的日期压在2019.12.26
巧妙压在15年效期内= =
现在这笔债款加上利息已达百万
父亲过世时我刚好满20岁 弟弟未成年
有查询到当时如果父亲死亡3个月内
我们去办理抛弃继承即可不理会
但是我们20年来生活毫无交集无联系
导致这几天才晓得父亲已过世及债务
父亲后来有再娶
这两天到法院查询得知
后来的妻子和女儿于父亲过世当时皆已办理限定继承,我和弟弟是3、4顺位
有去询问了市政府法扶律师及电话法扶..
其中一位律师大哥查了资料
表示父亲过世时为94年 .. 当时尚未修法
我们也已来不及办理抛弃继承了
只能出庭向法官表示我两人自年幼及无与父亲同居共财 , 无继承一分一毫财产,莫名承
担此债,实属不公 ,希望能朔及既往采用限定继承
另一位电话法扶律师说法是指
只要以我们知悉清偿通知的当下起算3个月内去办理抛弃继承即可!
昨日前往士林法院了解时 ..
当下的柜台阿姨?表示
只要父亲后来的家人(名义上后母及妹妹)有去办理限定继承即可
效力涵盖到我及弟弟,我们是不用担心的?
这两天为了这件事没有好好阖过眼
只好上来求解惑
敬祝各位好心大大一生平安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2-05 14:34:00
限定继承一人办理全家受惠任一继承人办理 其他人都视为限定继承然后你跟你弟都是第一顺位....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2-05 16:24:00
利息的时效是五年。而且时效的中断是以你收到通知为准。
作者: yesohya   2020-02-05 17:10:00
去找律师帮妳写答辩状啦 银行就吃妳不会答辩这又是常见例子谁敢写清楚放网络谁就是全行业公敌 = =不想花5-6万起请一个审级 起码花1-2万请写书状 = =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5 17:18:00
你跟你同父异母的妹妹都是第一顺位、限定继承只要有继承人办理过即全体适用(除非当时有隐匿财产行为)、目前的确是“知悉”三个月陈报法院、旧法我不太了解,我只是路过回答。是我我会先去和妹妹确认情况(有无办法限定继承),没有就赶快去办,在写个陈报状告诉司法事务官我是看到日盛的诉状才知道爸爸过世之类的,也没继承到他任何财产。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2-05 17:38:00
如不想有瓜葛,确认无遗产可期,办抛弃继承省麻烦。
作者: jay19841004 (jay )   2020-02-05 18:41:00
办抛弃会害到下一顺位吧?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5 19:37:00
你去一趟国税局申请你爸的遗产税证明(因为当初办理限定继承要有陈报遗产清册)(如果有人抛弃继承,国税局也会有文件),再看看他有没有遗产。如果确认当初有限定继承,看看能影印什么文件吗?一定会有民事裁定(公示催告),还有民事裁定证明书。假设没遗产、有用限定继承,这场官司就很简单,连答辩状都很简单。假设没遗产、当初他们是抛弃继承,你就赶快去声请抛弃或是限定继承吧。想另外问你,被告当中没有你后母或是同父异母的妹妹吗?现在你就是要想办法还原当初的事情,你才有办法解决,否则都没办法进行下一步,冷静一下那就去国税局看看,当初有没有遗产,没有的话,事情就很简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2-05 20:31:00
你是说寄来的文件有含后母限定继承的文件吗? 这银行.....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2-05 20:37:00
应该不是银行,是外催公司,外催公司素质参差不齐。我就曾帮友人回击前东家XD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0-02-05 22:21:00
你的通知书地址抹的很不好,清晰可见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2-06 01:25:00
债权人是银行没错,你可以忽略我外催公司的推文。你目前最重要的动作是时效内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无法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才有找外催公司协商必要。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6 07:59:00
1156有提到,其中有一个人陈报遗产清册,其他人视同陈报。
作者: HoneyDragon (好蜜龙)   2020-02-06 13:04:00
第 1156 条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前项三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项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13:51:00
楼上好色龙??自从不在笑话版更新,都直接看你的 blog 比较快
作者: whhw (人有羞耻马无所谓)   2020-02-06 18:48:00
那是伪物==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2-06 21:39:00
这是蜂蜜龙 不一样的生物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06 22:29:00
民法第1174条第2项之意旨为抛弃继承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为之。所谓“知悉其得继承之时”系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及自己为其继承人之时”。民国74年修法后的条文,抛弃继承的除斥期间只有两个月。总之,赶快抛弃继承,并且在书状上向法院释明为何不知被继承人死亡之原因。 网友也好心叫你去国税局查遗产税免税(或缴清)证明书、遗产清册之类的。先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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