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打扰各位 ..
因为这两天拼命爬文ptt和估狗
但诸多说法及解释把小弟搞得焦头烂额
我和弟弟从小父母离异
我们与父亲20多年来未曾谋面
2020 一月下旬接到了日盛银行信贷清偿通知
3/26 要前往开庭辩论
原来父亲已于民国94年2月 逝世
且生前有借一笔约40万的信贷
通知书上的日期压在2019.12.26
巧妙压在15年效期内= =
现在这笔债款加上利息已达百万
父亲过世时我刚好满20岁 弟弟未成年
有查询到当时如果父亲死亡3个月内
我们去办理抛弃继承即可不理会
但是我们20年来生活毫无交集无联系
导致这几天才晓得父亲已过世及债务
父亲后来有再娶
这两天到法院查询得知
后来的妻子和女儿于父亲过世当时皆已办理限定继承,我和弟弟是3、4顺位
有去询问了市政府法扶律师及电话法扶..
其中一位律师大哥查了资料
表示父亲过世时为94年 .. 当时尚未修法
我们也已来不及办理抛弃继承了
只能出庭向法官表示我两人自年幼及无与父亲同居共财 , 无继承一分一毫财产,莫名承
担此债,实属不公 ,希望能朔及既往采用限定继承
另一位电话法扶律师说法是指
只要以我们知悉清偿通知的当下起算3个月内去办理抛弃继承即可!
昨日前往士林法院了解时 ..
当下的柜台阿姨?表示
只要父亲后来的家人(名义上后母及妹妹)有去办理限定继承即可
效力涵盖到我及弟弟,我们是不用担心的?
这两天为了这件事没有好好阖过眼
只好上来求解惑
敬祝各位好心大大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