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酒驾乘客只要负行政法的部分
我个人认为,处罚酒驾驾驶同车乘客,并非连坐的行为
是否之间本来就有刑法中的共同正犯 或是帮助犯的问题?
其实乘客几乎都会知道驾驶有喝酒
往往也都是在赌自己的安全而已
结果最后也一起上了车
所以这样说的话,酒驾,刑法的部分185-3 其实不只是驾驶的事
如果说店家卖酒,而明知有对方要开车
是否能用帮助犯来成立?没有犯意联络,但有帮助犯行
乘客的话,甚至多数的情况是直接有犯意联络的
现在先别说日本怎样
以台湾现行的法律,似乎也可以用共同正犯 帮助犯的概念
帮刑法185-3扩大使用范围
而不单单是行政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