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述朋友的情况
朋友爷爷(下称唐公)民国81年去世后留下一块土地,有子女7人,因某些不可考因素,
这7人(含朋友父亲)没去过户,所以那块地的所有人始终都是唐公的名字.
民国92年朋友父亲死亡,有留下大笔负债,朋友果断办理限定继承.
民国95年其他6人终于想起来有一块地还挂唐公名字,决定所有人一起继承这块地,所以
这块地的拥有人为6+1(这个1就是我朋友,他代位继承)
现在民国108年了有债权人找上我朋友,要他还死亡多年父亲的债务,因为他名下有土地
(共同继承的那块)债权人表示因父亲死亡时间晚于唐公,所以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
请问债权人的说法是正确的吗?跪求神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