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合约内容详述如下
第一个是受训合约
医院(甲)
我(乙)
自民国107年6月4日起,乙方至少应在甲方服务1年。由甲方依业务需求与特性,就乙方专业技术提供经费予以培训,并得调整乙方薪资做合理补偿。
第二个是一份切结书(附图)。
https://i.imgur.com/RE6w0yT.jpg
我的受训于108年6月3日已结束,目前正在还切结书的两年合约,但最近因为个人因素决定要离职。
当初问人资赔钱的问题 人资回答我 不需要赔合约上那么多 是要看单位主管决定培训我的人事支出。(这部分我有录音)
今天再去问人资,人资说要照切结书上的第六条第(二)点来计算,还要看单位主管有没有支出培训我的什么费用 加总 然后我就反问他关于“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人资一直跟我说这跟最低服务年限无关 。
我大略算了一下这样是三万*12*2=72万
72万*21/24=63万
24是指绑两年合约的部分
21是指108年六月算到八月的部分
那培训费用部分单位主管还没跟我说(估计她也算不太出来...目前就是拖时间)
讲到最后,我问了人资,如果你们之后算出来的赔偿金额我觉得不合理呢?
人资只回我:那就是 我们 再商讨。
我自己做了一些功课也有打电话询问劳工局、也去了新北市政府的法律咨询。(以下)
劳动基准法第15条之1第1项:
“未符合下列规定之一,雇主不得与劳工为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一、雇主为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该项培训费用者。二、雇主为使劳工遵守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提供其合理补偿者。”
劳动基准法第15条之1第3项:“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其约定无效
”
>我受训的这一年是每个月三万多的薪水
但我也在卡房间麻醉病人并不是纯粹的见习或实习,我们受训的第四个月就自己在房间进行所谓“半独立”,就是一个已经受训有麻护执照的前辈 看顾两间尚在受训期间的学员。(简而言之就是帮些小忙其余都是我们做)。然后受训期间我们就是一到五纯白班 周休二日。维持一年。所以我个人是觉得我领医院月薪很合理毕竟也把我们当人力用,受训期间也不能请假不能使用年休。
关于以上这部分,律师是跟我说毕竟有支付我薪水的确是可以当作技术培训,不管有没有把我当人力。
但我好奇的是最低服务年限的部分,照这个规定来说,医院没给我签约金,这个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不就如法说的无效了吗?
这样我还需要赔偿这个违约金吗?
而且我也不是故意蓄意要离职去别的地方工作,纯粹因为受训至今一年多的时间,我已经住院三次、看过无数次泌尿外科和妇产科。因为受训的那段时间单位人力吃紧,常常没有人可以接我去上厕所(来卡我的房间麻醉病人然后让我去休息个五分钟上厕所喝水的意思),然后我就因为这样反反复复急性肾盂肾炎住院三次、无数次因为憋尿泌尿道感染、然后免疫力也很糟,长唇疱疹、化脓性扁桃腺炎....等等,好不容易撑到受训结束,升上正式麻护,又每天都要抽加班线(每天固定额外加1~4个小时不等),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根本不想再待所以决定离职。
想请教板上大大能否指点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