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妹今年要考不动产经纪人
因为不是相关科系又没有去补习
有个问题上网找了很久都找不到
关于土地征收条例第20条第1.2项规定:
征收补偿地价应于征收公告期满后15天内发给
若逾期未发给则该部分征收从此失其效力
但土地征收条例第30条写到:
补偿地价是按照“征收当期之市价”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0条又写到:
“征收当期之市价”指的是于征收公告期满次日起算第15天由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
我的问题是
征收当期之市价在公告期满次日第15天才出来
那需用土地人要怎么在公告期满15天内按照征收当期市价发出这笔补偿费?
不知道是我哪边理解有误
我来回看了好几遍还是一头雾水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