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235散布的定义在匿名聊天室是否适用

楼主: hans39 (XXX)   2019-08-09 17:22:35
请问各位先进,想请问一下刑法235条,对于时下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聊天是否适用?
例如:
A男与B女在wootalk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进行聊天。A男询问B女是否想看不雅照,B女没有同
意也没有拒绝。于是便传送性器官照一张。B女见照之后,A男询问是否喜欢?B女亦回答"
喜欢",之后因故中断聊天
刑法定义散布系指"对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为散发分布之行为"
在法律实务上来说上例于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聊天传送不雅图一事,该罪是否成立
且刑法235为本刑3年以下之罪,是否受通保法11-1条限制, 限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需申请
调取票才向该聊天室调取通信纪录。
谢谢大家解惑
作者: v3su   2019-08-09 18:32:00
一对一不成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09 18:39:00
你自己都打的很清楚对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9 19:06:00
当事人是二十四个比利还是第五位莎莉?
楼主: hans39 (XXX)   2019-08-09 20:20:00
我想会不会有将它解释为是对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实务上会有人这样解释吗? 这样好像就是大小通吃的感觉自己查了一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号判例,是否可以按此判例做为一对一不成立的依据。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09 22:08:00
最近中国有个判例是50以上警察去偷看私人空间的A片。然后罚对方散播色情。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8-09 22:22:00
这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一对一不会成立。然后构成要件中的叙述是"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再来84年台上6294的要旨并不是针对"一对一",而是就算不是"公然",但只要该传递方法接下来可以继续传递也会侵害其他"多数人"的法益。(跟诽谤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09 22:25:00
"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 那"特定"是啥lol
楼主: hans39 (XXX)   2019-08-09 22:52:00
bass 大大谢谢您的回答~想在请问一下通保法11-1条是否只有限定通信业者,而一般平台并无规范。(更正是电信业者)而面对被查IP,IP位置并不能做为决定是否有罪的证据,而是需要告诉人提出更多的证据是对方做这件事这样的理解是对的吗?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9 23:07:00
去"偷看"私人空间 <- 偷看是非法的行为这种逻辑能被法庭接受的话,那五十个警察在大街上未经同意就把小姐或大妈的裙子掀起来,这小姐或大妈也就犯了公然猥亵罪? 掀裙子不够的话,五十警未经同意把对方在大街上扒光呢?中国那五十警根本乱搞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8-09 23:54:00
那个案例我有看到报导,好像是50警监看,所以被定罪中国的法制一直是他爽就说了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10 00:09:00
那个case其实有争议 报导出来的东西很片面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8-10 00:22:00
法务部曾有个函释认为,网络平台非通保法规范效力所及。只要平台配合,检警无须依通保法声请调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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