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171 (C171)》之铭言:
: 小弟不谙世事涉世未深,在经济窘迫的情急之下向当铺借了免留车借钱
: 第一次借时,当铺跟我收取每万元1400元的利息,2月后已还清
: 第二次借钱,我向当铺反映利息太高,当铺则将利息改为每万元1000元
: 我现在因一些突发状况还不出钱,已拖欠有半个多月
: 今天早上得知有自称是当舖业者不明人士聚众在我家门口,
: 并对街访邻居放话攻击我,我现在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使得上网求助
: 请问这样当铺是否对我放高利贷?
: 如果是的话我该怎么办?
重利罪常常被大家误认为“只要利息过高就会构成”,
但请看刑法344条重利罪的构成要件:
1.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
2.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
直接白话一点讲,这两次的借贷条件看来,利息当然都是过高,
但您只有第一次是“涉世未深、经济窘迫、情急之下”的情况,
这时候当铺才该当上述第一个构成要件。
第二次时您已经有借贷相关经验,甚至有“谈价”后成交。
“谈价后成交”这个动作已经代表您对这个条件是“没有意见的,是同意的。”
其实很难认定“你是急迫、轻率、无经验”,
也就是第二次的借贷关系中,对方有可能不该当上述第一个构成要件。
更何况重利罪是属于结果犯,也就是对方必须取得重利后才该当第二个构成要件。
也就是以文意判断如果要提起诉松也应该以第一次借贷对方触犯重利罪为目标。
但实务上检察官、法官还是会依照个案情形结合生活经验审酌,
所以您如果头铁坚持想走诉讼流程还是有机会的,
但是您应该看的出来大家会这样讲就是机率不高吧?
这方面还就请您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