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事不二罚原则

楼主: sedeprendre (se deprendre)   2019-07-16 00:53:57
目前领教育部奖学金在国外求学,教育部规定受奖期间返国日数限制,
年度的日数不得超过90天,受奖期间总日数则是365天。
年度超过90天和总日数超过365各有甲、乙罚则,乙项较重,罚金都是以超过日数计。
我因为田野调查需要,去年的年度返国日数超过90天,累计总日数也超过365天。
目前和教育部在争论罚金的计算方式。
假设我去年返国150日,累计共375日。
换言之,去年度超过60日,总计则超过10日,当然这10日是在前述超过的60日当中。
我认为这60天当中,前50天应用甲规定罚款,后10日(超过365日的部分)应用乙规定罚款。
先前我这样计算并事先知会、缴回罚款,教育部并无异议,
不过现在教育部主张年度超过日数60日应先用甲规定计算,
其中10日再用乙规定计算罚金,要我补缴罚金。
我觉得这10天已经用较重的乙规定课了一次罚款,没理由再用甲规定课一次,
如此等于这10天重复用甲、乙两条规定罚款。
不过教育部主张两条规定要分别计算。
我是看行政罚法第24条规定,请教版上专业见解,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7-16 02:44:00
这不是行政罚吧??? 这是契约耶~~~
楼主: sedeprendre (se deprendre)   2019-07-16 04:01:00
喔,那看来是我误解了
作者: john511 (emptiness)   2019-07-17 21:14:00
秒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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