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刑事被告可“有条件”检阅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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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2:45
〔记者黄欣柏/台北报导〕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3条修正案,未来刑事
被告在审判中将可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之“影本”,也可在法院许可且确保卷宗
及证物安全之前提下检阅卷证原本。
依照过去“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辩护人的被告在审判中只能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
录”的影本,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2号解释中认为,此规定严重妨害被告的防御权行
使,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原则不符。
今日立法院院会通过由民进党立委钟孔炤等人提出之修正条文,条文明定被告在审判中得
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之影本,此外若经过法院许可,也得在确保卷宗及证物
安全之前提下检阅卷证。
不过,条文中仍保留了但书规定,若卷宗及证物之内容与被告的被诉事实无关,或有足以
妨害另案侦查、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非属被告有效行使防御权之必要
者等情形,法院仍得限制其检阅。
除此之外,过去刑诉法第33条赋予辩护人在审判中检阅卷宗、证物并“抄录或摄影”的权
利,本次对此也做出调整,在抄录、摄影以外另增加了“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