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警械使用条例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6:02:06
警械使用条例第六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君于超商喝饮料完没付帐也没带钱,警方到超商内逮捕他但没上铐。警方同意他家人可
以来店里帮他付钱后就释放他。在等待的同时,A君跑出超商外走到骑楼走廊上,警方这
时也追出来到骑楼走廊上并准备拔枪,枪只从警方腰部拔到一半并没有整个拔起,因为警
方见到A君从骑楼走廊横跨走到红砖道面向马路边缘时被一部违规路边停车挡住在前(右
边是一排没有违规的停车)。
这不是命题,而是前几年发生在A君身上的事。
假使A君没被路边停车挡住而直接穿越马路,警方势必会整个从腰部拔枪向他射击。
请问如果是这样警方有违反警械使用条例第六条吗?算逾越必要程度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9-06-05 08:06:00
要先对空鸣枪不是?这情境的警察over惹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08:00
如果只是喝饮料没付钱拔枪可能就逾越必要程度了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11:00
但现行犯跑到骑楼走廊上拒捕,警方可以以拒捕为由拔枪射击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15:00
如果现行犯手上有武器的话或许吧为了抓一个能易科罚金的犯人开枪射击很难说有符合必要性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16:00
就现行犯手上没武器。这警察怪怪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17:00
除非犯人有其他行为可能危害公众安全 否则一定吃官司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6-05 09:18:00
枪枝属致命性武器,理论上除生命身体危害外不能射击,所以应该有其他配套专法或规定,不应就单一条文论述法条除了枪还有械,适用的程度范围应该也不一样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23:00
前几年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影片警车在高速公路追补前方通缉犯车辆时对该车辆开枪射击。但警车内的警方当下并没受到生命身体危害。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6-05 09:30:00
正常开在车道上的其他有缘人有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41:00
逃犯飞车本身就是对公众的安全危害
作者: wieter (大车人生)   2019-06-05 09:43:00
题目开头就不合理了,已经逮捕上铐的人犯怎么可以交由家属就放人?
作者: BBSGOD (春风和米粉)   2019-06-05 09:45:00
为什么可以“警方同意他家人可以来店里帮他付钱后就释放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09:47:00
同楼上......
作者: wieter (大车人生)   2019-06-05 09:48:00
假设真的跑了,开枪也是合法的(逮捕之人犯脱逃),只是不能逾必要之程度(只能打非致命部位,阻止行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10:03:00
为一杯饮料开枪??? 总该听过 比例原则 吧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6-05 10:09:00
法理上讨论太多面向,尤其这个命题太粗略,我只能回答你实务上这样绝对倒,我是说警察的部分。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05 10:15:00
警政署内部的行政规则都已经表明这样用枪是违反规范的,审查程度更严格的法院依照警械使用条例更不可能让你过白话的说,自己人都认为这种行为违法了,更别提法检。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6-05 14:22:00
违反比例原则,警察这边一定会很惨!题目也出得不好。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9-06-05 15:43:00
适当性:有助任务达成(pass)必要性:遇拒捕无攻击性之逃犯,有无除了枪枝外之方式以达成最小侵害?尚属可议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15:46:00
wieter,警方到超商内逮捕他但“没”上铐,只是限制他的行动范围等家人来付帐。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9-06-05 15:52:00
衡平性:射击是射哪?造成何种法益侵害?题目不清楚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5 15:54:00
BBSGOD,因为家人来店里替他把欠的钱还清,窃盗罪就不成立,这样放人不合理?抱歉,看到警械使用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得使用警刀或枪械。另外这不是命题,而是前几年发生在A君身上的事。
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19-06-06 15:35:00
警方到超商内逮捕 你都说逮捕了 逮捕了警察还能释放?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6 17:21:00
因为逮捕之后没上铐有限制嫌犯行动范围,然后警方对嫌犯讲了话请他家人来帮他付帐就可放他走。如果这不是逮捕,难道是暂时拘留?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6-06 21:49:00
偷取财物当下就成立窃盗罪喔,没有家人付清就没事这件事事情,有人代偿或者本人当下清偿只是处理饭后态度这段,谁说A可以自己脱离警方控制趴趴走?讲得很轻微实际上就是脱逃,这时候又是另外一条刑责,不单纯是窃盗罪问题.A君把事情看得太轻,警方也只是履行使用条例内容,且这年头犯人(脱逃现行犯)不能说是单纯,警方为了履行职责而有一系列对策已经是家常便饭.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7 00:13:00
A君虽然趴趴走到骑楼走廊上,但左右两侧还是有警方围起来。如果A君连在范围里走动都不行应该就是脱逃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07 00:27:00
依楼上这种主张,关在监狱内牢房的犯人非法取得牢房的钥匙打开牢门,只要他还没走出监狱,都不算脱逃?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9-06-07 00:35:00
对于A君犯下窃盗罪跟脱逃罪警方都不移送地检,那警方总共涉嫌两次刑法163条。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8 01:56:00
警政署自己有订定警察人员使用枪械规范基本上枪枝有走火可能 真要射击也很难说一定能打非致命部位 宁可从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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