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条例第六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君于超商喝饮料完没付帐也没带钱,警方到超商内逮捕他但没上铐。警方同意他家人可
以来店里帮他付钱后就释放他。在等待的同时,A君跑出超商外走到骑楼走廊上,警方这
时也追出来到骑楼走廊上并准备拔枪,枪只从警方腰部拔到一半并没有整个拔起,因为警
方见到A君从骑楼走廊横跨走到红砖道面向马路边缘时被一部违规路边停车挡住在前(右
边是一排没有违规的停车)。
这不是命题,而是前几年发生在A君身上的事。
假使A君没被路边停车挡住而直接穿越马路,警方势必会整个从腰部拔枪向他射击。
请问如果是这样警方有违反警械使用条例第六条吗?算逾越必要程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