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在网络上被诅咒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4 11:03:04
※ 引述《hanofcksh (台湾好热)》之铭言:
: 大家好,第一次在这po文,想请问各位一件事。我在Youtube看影片时,有时会在下方讨论
: 串留言,在昨天一位网友对整个讨论串的人一个个指名(我们的网络id)回复, 留言内
: 容是:“yanc(我的网络id) 已祝福你脑瘤末期” 请问这样可以提告恐吓吗?谢谢ꀊ
103年度上易字第1467号
被告于该日虽口出“无好死”、“无好尾”(台语)等语
,然与刑法第309 条第1 项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尚属不符:
经查,被告于上开时、地口出“无好死”、“无好尾”(
台语)等语之客观情状,系因与告诉人间产生停车纠纷所
致,是以综合当时被告发言时之环境情状,被告之发言内
容显系欲诅咒告诉人不得善终甚明。又由客观第三人观之
,被告以该言语诅咒告诉人,于社会通念均不致认为告诉
人之原有社会评价因被告谩骂其“无好死”、“无好尾”
(台语)等语导致降低,亦无可能认为被告所诅咒之内容
确实为真,社会上之多数人反因被告此揭行为,而认被告
系属没有口德之人。从而,被告于上开时、地对告诉人口
出“无好死”、“无好尾”(台语)等语,虽致告诉人之
心里产生窘迫而有不舒服之感,然被告此一不礼貌、不道
德之行为并不至于使社会一般人降低对于告诉人之社会评
价,则被告上开行为自不该当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构成
要件。
103年度易字第580号
按公然侮辱罪所保护者,并非被害人主观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难堪或
不快,而系保护个人经营社会群体生活之人格评价不受不当诋毁,故纵使
被害人确实因行为人之言语内容而内心感受难堪,但若未减损或贬抑被害
人之人格或地位评价时,仍非“侮辱”,而不应以本罪绳之。次按“诅咒
”系指用恶毒之言语诅骂或祈求鬼神降祸他人,惟恶毒之言语并不等同于
侮辱之言语,祈求鬼神降祸他人亦非减损或贬抑他人在社会上之客观人格
或地位评价,至于“肥胖”确实系造成高血压、脑中风、脑溢血等心血管
疾病之高风险因子,惟对于“肥胖”此一体型外观所为之上开意见陈述,
亦难因此迳认构成“侮辱”;再者,心理恐慌与社会上对被害人之客观人
格或地位评价无涉,此乃系恐吓罪之保护范畴,与公然侮辱罪之“侮辱”
判断无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