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hoenix723 (æ“å ´æ—çš„å«ç¾žè‰)
2019-05-26 12:12:02最近馆长跟李天铎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问题来了
只要输入姓名就能在法院网站上查到资料
查到对方是否有犯罪纪录
如果公布对方的犯罪纪录
这样有算违反个资法吗?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6 13:03:00
你如何证明 查询到的就是本人,除非有地缘关系,不然同名同姓那么多人
作者:
tinabear (sabrina)
2019-05-26 15:35:00我也蛮好奇的这个到底有没有违反个资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6 18:28:00
个资不是全部都能公开,如果你拿到纸本判决书公开肯定违反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6 22:31:00如果你是公布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的判决,那部分依据法院组织法第83条1、2项规定公开的,这部分就跟A大说的个资法第6条1项3款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但83条2项只限姓名,不包含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地址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所以你如果公布的是B大说的,当事人收到的纸本判决书,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资料,就还是要符合个资法20条规定另外是,有判决认为司法院公开判决也是要受到20条检验,但这蛮有争议的判决脉络也是认为只限姓名,不包括其他识别特定之当事人的其他资料
蒐集、利用要分别来看合法性。取得合法,利用仍要合法。特种个资的取得及利用均在第六条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07:33:00是呀,但6条1项3款几乎就是吃了无敌星星,本身就是6条但书规定,可蒐集、处理或利用;准用8、9条直接间接蒐集告知义务规定,刚好又是第9条但书规定免告知;20条除外情形也有包含第6条1项19→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20→利用两条都把6条1项列为除外规定所以地院那个判决就去抓公开判决书只限姓名→法组83条一般来说,像B大说的那样,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有时候也未必知道认识的人真实姓名,如果想透过公开判决书去攻击他人,必定会另外再加上其他可以指涉、足以识别个人的资料例如,贴判决书+个人头像如果贴判决书又另外加上其他可以识别资料,这样就要回归20条检验,利用在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或是符合但书情形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2:09:00
法院组织法83条用的是“得不含”不是应不含,只是目前都没有公告其他资料而已所以是???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2:22:00“得”到底是有裁量空间还是没有,如果对照立法理由来看解释上是解作应不含结论要看你基于什么目的公布,采取的手段是什么呀另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退让,我在这个版有说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2:30:00最高法院105.3.31 105年判字第145号,请参照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2:35:00
因为 曾经有一个法条 写“得不予”,我主张就是不能做,可是法官给的函文 说他是得不予 不是应不予,所以最后又准对方可以做还是必须看立法理由才知道??
作者:
zoin (zoin)
2019-05-27 13:05:00有看过新闻是散布判决书给邻居 用非公务机关去办的..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3:06:00是呀,ㄉㄟˇ还是ㄉㄜˊ要透过其他解释方法去探求
作者:
zoin (zoin)
2019-05-27 13:07:00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调"散布 ~ 国王的新衣
应该是ㄉㄜˊ,见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5另外民诉226也有明文说要载姓名身分证字号部分可参司法院103年 院台厅民一字第1030003167号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5:45:00
得 就是可以做ㄉㄜˊ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5:48:00ㄉㄜˊ是有裁量权限,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当初是怕技术不可行,可以选择要或是不要公开除了姓名以外的资料但现在这种技术不会难达成吧,而且也实行好几年,基本上就是公开ㄉㄟˇ(应)不含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足资识别资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08:00欧。.少打两个字 行政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6:14:00没打也没差,你根本搞错论点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36:00对阿,就你最对齁....真怕这边变成一言堂,直接搞戒严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6:39:00哈哈,自己搞错别人论点,要这样无限上纲我也无奈人家在那边讨论判决书可不可以公布姓名以外的个资,你跑来丢一个当事人请求遮蔽姓名的判决,这样也讲不得,到底谁才是想把这边弄成一言堂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51:00麻烦请看一下 "楼主本文", 明明自己岔题了还在怪别人乱七八糟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6:54:00我已经讲得很明白,如果你看不懂可以承认没关系XD但不要误导其他人,感谢呀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6:55:00
不要吵架 要理性讨论就例如 “得不” 用在很多法条上,所以执不执行,好像只能看承办人员,我上次主张不行,但是法官说可以,所以行政机关只能听法官的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7:04:00那个要看法条脉络,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7:05:00
我找一下嘿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7:06:00要不要另外开标,不然要被酸说岔题XD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7:10:00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7 17:26:00被骂?你主张的点是?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8:01:00
首先我们鉴界,但是对方越界,我们给时间让对方申请,但对方死都不去申请,我们最后直接提告,他又说我都没机会鉴界告啥,因为本地地政人员不愿意配合,也用上面的函告诉法官,可是法官说那是得不予不是应不予,且原本法院有嘱托其他地政机关来测,那个机关告诉法官你要再鉴界要向地政申请,你法院没职权喔,法官也信了,其实我们一直在 再鉴界程序上 浪费很多时间,法律也没规定一定要走完再鉴界才能提告,可是对方一直咬他没再鉴界过所以我就跟法官说我都上法院,为何你不嘱托鉴界测量,他就报气了,我当然知道是其他地政机关跟他说你没职权,可是我疑问你是法院也??我当时主张这个
https://i.imgur.com/OMsn4As.jpg是这样没错,但是法院会嘱托地所鉴界。判决确定就有效力了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8:42:00
最后还是让对方走行政程序再鉴界,结果还是一样啊,我会附了4000元的嘱托测量(越界)。结果上法院根本没用就是法院发函给县府地政处指派除本地以外的地政鉴界,谁知道那个地政人员跟法官说你要执行再鉴界法院是没权利指派的,因为我们都是平行机关,法官就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