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替朋友发问(抱歉一下子不知道用什么标题好)
先大概先形容一下背景故事
A男与B女是一对恋人,双方以前都有过一段不完美的婚姻
经过长期的相恋,现在他们两想要结婚了
但是B担心的点是
A与其前妻当初要离婚的时候,前妻死缠烂打不愿意
所以A就暂时搬出家门
且日后使用了分居三个月以上的相关法令来诉请离婚
(抱歉,这个详细条文我不是很懂)
现在就卡在AB双方因工作关系无法天天住在一起
但是可以常常见面,偶尔一起过夜也没问题
B很怕会旧事重演(她因之前的婚姻,被逼的有点被迫害妄想症了)
所以B可不可以在结婚证书上或是其他方法多加一条
“双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作为日后离婚依据”
类似的但书或是条件,用来约束A呢?
那如果可以的话,她该怎么做,才能让这个条款有真正的法律效应与约束力呢?
那如果不行的话,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呢?
毕竟B是我的老友兼好朋友,我可不希望看到她第二次婚姻到后面又搞笑收场
请各位大律师棒棒忙,拜托拜托
补充一下A我也认识,他也赞同增加这个条款,但是就是想要把口头承诺转作白纸黑字,不然谁知道日后会不会有什么意外的意思
作者: nogahiel (天上的诱惑) 2019-05-24 10:29:00
无效吧结婚本来就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以前的经历就担心这个担心那个,代表还没准备好,不若维持现状,不然对对方也不公平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24 10:50:00没有分居满多久可以请求离婚的规定...但你可以就分居的原因、双方分居状态让法院判断是不是婚姻关系难以回复,具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双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作为日后离婚依据”性质上有点类似离婚条件之预立,基本上,这种涉及身分法益的限制,如同N大说的是无效的
还是可以用民法第1052条第2项诉请离婚。至于该契约条款违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条无效,这是我的看法。因为我国并无类似外国立法例、分居多少时间就能诉请离婚之规定,所以我认为并没有违反民法第71条强行规定。 婚前都知道有这种状况了,真害怕因此再离婚的话,就不要结婚算了。一个人真要离婚的话,怎样都能找出理由来离婚的。
但这类婚前协议,有可能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只是说有可能,实际上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当然了,要写可以写,有没有效力?还是要看法院。我是认为心都不在这儿了,留人是有用吗?搞到那样子的话,好聚好散,放彼此自由算了。
最高99台上2290似乎不允许别居合意的,但已距今10年,没有修法或涉讼的话也是说不准~顺带一提:该案之后的更审判准离婚,但其实该案有其他违反两岸条例、且两造本有离婚意思等问题,其实不纯粹是承认或否认别居制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4 14:36:00我比较好奇,看起来A 的前妻当时希望维持,反而是A不愿意那,会不会到时候,同样情况变成是 B 要来上演???A ? 说说笑笑啦,男人就是男人....要是要靠结婚绑住对方,还不如就跟两岸一样,维持现状但,到时候通常是女方比男方急吧....